中央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急難貸款項目、標準一覽表
事實 | 項目 | 標 準 | 申請期限 | 應附證件 | 備 註 |
重 病 住 院 | 本人因病住院 | 每一員工 最高五十萬元 | 事故發生後 三個月內 | 經醫院出具證明需自付醫療費用 | 1.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2.眷屬係指公教員工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
眷屬因病住院 | 每一員工 最高五十萬元 | 事故發生後 三個月內 | 1.戶口名簿影本。 2.經醫院出具證明需自付醫療費用 (診斷證明及醫療收據) | ||
死 亡 | 眷屬喪葬 | 每一員工 最高五十萬元 | 事故發生後 三個月內 | 1.戶口名簿影本。 2.死亡證明書。 | 1.眷屬係指公教員工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
重 大 災 害 | 本 人 | 每一員工 最高五十萬元 | 事故發生後 三個月內 | 1.設籍或居住證明。 2.戶籍所在地村里長或警察機關 勘查出具之證明文件。 | 1.須為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重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重建(修)。 2.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
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一律分五年(六十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貸款前二年之利率按年息二‧二厘計算;第三年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固定加碼年息0‧六五厘計算機動調整。
(三)貸款扣繳: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或學校負責按月在薪餉內扣繳,彙送當地貸款銀行住
福會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資金帳戶;其經調職者,由原服務機關或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通知新職機
關或學校繼續按月扣繳;離職人員(包括:退休、資遣、免職、撤職、辭職等人員)應於離職前向離職時之
服務機關或學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或學校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死亡人員由 其繼承人依規定期限及償
還數額,自行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