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實施計畫 /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1029台軍()字第0980180613C號令訂定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及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防制毒品進入校園,透過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即時發現藥物濫用學生,並針對藥物濫用個案成立「春暉小組」施予輔導,協助脫離毒品危害,營造健康、清新及友善之校園環境。

三、名詞定義:

()濫用藥物:指非以醫療為目的,在不經醫師處方或指示情況下,過量或經常使用某種藥物,致傷害個人健康及社會安寧秩序之毒品。

()特定人員: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包括自動請求治療者)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休學或中輟後復學之學生。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4.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四、篩檢時機:

()各級學校於每學期開學、連續假期及長假後依特定人員名冊進行抽驗。

()發現學生施用或持有不明藥物、有精神或行為異常,經觀察或以其他方式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隨時採驗。

五、建立特定人員名冊:(如附圖一)

  ()於學期初二週內由生教()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依特定人員類別建立特定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並召開審查會議,簽請校長核定後,納入尿液篩檢對象。

  ()於學期中經觀察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學生,得先進行尿液篩檢,呈陽性反應者,應簽請校長核定後,納入特定人員名冊。

六、尿液採驗流程:(如附圖二)

()各級學校應適時實施人員編組、動線規劃及器材整備等事宜(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執行尿液檢體採驗:

     1.檢體採驗:對受檢之特定人員說明採集規定及方法,並指派專人全程監管進行採驗。

 2.檢體初篩:尿液檢體應先採集於集尿杯內,並進行初篩(使用說明如附件三),初篩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由採尿人員會同受檢人將尿液檢體分裝為二瓶(甲、乙瓶),每瓶至少30ml

 3.確認檢體:在尿瓶上黏貼送驗學生檢體序號標籤(001002…),並填寫監管紀錄表(如附件四)及學生尿液採驗名冊(即特定人員名冊影本),核對無誤後送檢驗機構。

七、採驗結果處理:

()如試劑初篩為陰性反應者,仍應列為高關懷對象持續觀察輔導。

()經確認檢驗為陽性反應(確認尿液中有毒品反應)或坦承曾吸食毒品(經家長同意)學生,學校應完成校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輔導個案。

()若送驗學校或家長對尿液檢體之檢驗報告有疑義時,得於接到報告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乙瓶)

八、輔導措施:

()建立特定人員名冊之同時,學校即應考慮依個案分別成立春暉小組輔導。

()學校應召集導師、輔導老師(必要時得加社工人員)、學務人員、教官、家長(或監護人)或相關人員等共同組成「春暉小組」實施輔導三個月,並建立學生個案輔導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五)。

()特定人員(學生)輔導三個月後,採集尿液再送檢驗機構檢驗,仍屬陽性反應者,應再實施輔導一次(三個月),並得結合家長將個案轉介至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如施用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先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之規定。

()依前款規定或家長拒絕送醫戒治或戒治無效時,學校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春暉小組輔導期滿,經尿液檢驗確認為陰性反應者,學校應解除特定人員之列管。

()藥物濫用學生經司法矯正機構輔導勒戒完成返校後,應列為學校特定人員持續觀察輔導。

()為利個案之賡續輔導,若個案有中輟、退、轉、休學、畢()業時,學校應即透過通報系統,請個案戶籍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直轄市、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協助追蹤輔導戒治,接受中輟、退、轉、休學學生之學校,應主動查詢。

()發現學校疑似藥頭之學生,應以密件洽請直轄市、縣()校外會通報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針對藥物濫用之高風險族群提供「自我保護」與「預防感染愛滋」之預防教育與相關諮詢輔導及衛教。

九、業務分工: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及學校執行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作業之分工職掌,如附件六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本部中部辦公室應彙整「特定人員」數量統計表(如附件七),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函送本部憑辦。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本部中部辦公室每月彙整「各級學校防制藥物濫用清查輔導成果統計表」(附件八)及「快速檢驗試劑暨臨機尿液篩檢執行情形統計表」(附件九),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函送本部憑辦。

十、一般規定:

()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如經尿液採集送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送請警方處理並列入考核。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受檢人學校、採尿單位、檢驗機構,於採驗前、中、後之作業,均應力求保密,以維受檢人名譽。

()有關尿液採集及檢驗相關作業,得參考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各直轄市、縣()政府應自行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項工作。

()各級學校辦理多元性課程,如戒治成功者現身說法、目標設定、生涯規劃、運動類(球類、戶外活動、探索教育、溯溪、登山)及技職類(餐飲烹飪、美容美髮、美工設計、模型製作、DIY)等,或聘請認輔志工、心輔諮商人員等,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辦理本項工作有具體成效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從優獎勵相關學校及人員。

附件一  學校全銜特定人員名冊

附件二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採驗注意事項

附件三  快速檢驗試劑進行初篩方式說明

附件四  學校特定人員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

附件五  春暉小組個案輔導紀錄表

附件六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校外會及學校業務分工職掌表

附件七  學校特定人員統計分析表

附件八  各級學校防制學生濫用藥物人數成果統計表

附件九  快速檢驗試劑暨臨機尿液篩檢執行情形統計表

附圖一  各級學校建立特定人員作業流程圖

附圖二  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採流程圖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