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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騎乘機車辦法

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駕駛汽機車管理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582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駕駛汽機車,養成正確習慣與遵守各項交通法規,確保學生及他人安全。

二、實施對象:本校所有學生。

三、駕駛汽機車應具備下列之要件:

(一)  領有駕駛執照。

(二)  備有行車執照。

(三)  必須佩戴安全帽。

四、規定事項:

(一)  未領有汽機車駕照,禁止駕駛汽機車。

(二)  行車時未戴安全帽,禁止騎乘機車。

(三)  凡報考汽機車駕照請利用寒暑假實施,學期中依事假辦理。

(四)  駕駛汽機車之學生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不得有超速,蛇行,飆車或違規駕駛等。

(五)  上放學騎乘機車至學校者,統一停放於實習大樓地下室管理,不得隨意停放。

(六)  校內不提供學生汽車車位,須依交通法規停放於校外合法停車位置。

(七)  凡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者,除依本要點規定懲處外均應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五、獎懲規定:

(一)          未領有駕照者而擅自駕駛汽機車,違者予以記小過2次以上之處分。

(二)          未經申請而擅自駕駛汽機車到校者,違者予以記小過1次以上之處分。

(三)          駕駛汽機車的同學如有超速、違規駕駛等違反交通規則,予以警告以上之處分。

(四)          騎乘機車拆除後視鏡或改裝機車(如排氣管、翹牌等),違者予以記小過1次以上之處分。

(五)          飆車、危險駕駛或酒後駕駛情節重大者,經查證屬實,予以記大過以上處分。

(六)          汽機車不得任意停放,違規者予以警告以上之處分。

(七)          駕駛汽機車未隨身攜帶行照、駕照、未戴安全帽及未繫安全帶者,予以警告以上處分。

(八)          除上學、放學時間外,其餘時間學生不得於校內騎乘機車,包括室外課、體育課、實習課(農場、養殖場)等,違者予以警告2次以上之處分。

(九)          未依規定申請核准標籤而擅自將汽機車停放學校者,車輛上鎖管制並通知家長領回。

(十)          無照駕駛汽機車者,管制車輛並通知家長領回。

(十一)    其他違反有關駕駛汽機車及交通規則者,均予以警告以上處分。

六、機車核准標籤申請程序

(一)          檢附駕照、行照影印本、家長同意書、機車所有人同意授權書向教官室提出申請。

(二) 申請核准後發放通行證前後各乙枚,請依規定張貼於機車右前方及車牌上方明顯位置處,以便查驗。

七、本實施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另訂補充規定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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