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標準表
結婚 補助 | 二個月薪俸額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
生育 補助 | 二個月薪俸額 | 一、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未滿六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四、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 得依規完申請生育補助。 | |
喪葬 補助 | 父母配偶死亡 | 五個月 薪俸額 |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 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二十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 但未婚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肆業而確無職業 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 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 學校查證 屬實者,不在此限。 |
子女死亡 | 三個月 薪俸額 |
說明:
一、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 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二、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三、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四、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五、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
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為五個月薪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