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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金門縣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金門縣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簡稱為「金門高職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為聯絡校友情感,同時提供校友與在校同學之聯誼,加強學生學習成效,促進學校整體發展,發揮組織功能,特訂本章程。

第 四 條  本會以金門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111號。

第二章    任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母校與校友意見之溝通。

2.  協助母校推行有關教育活動。

3.  其他有關校友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暨會員代表

第 七 條  凡在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及其前身就讀之歷屆畢(肄)業校友,設籍本縣,年滿廿歲者,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得參加本會為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有推選會員代表及被推選權,並依章程規定之權利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因死亡或除名處分者,為喪失會員資格應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為利於集會及聯絡,得設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推選辦法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監事會,理監事之產生、改選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有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及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責會員之聯絡,協助會務推展,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善盡義務;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另設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執行日常監事工作。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常務監事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理監事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另增聘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3.  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報告。

4.   議決理、監事之處分、解職。

5.   代表應負責與會員連絡與協商,協助理事會推展會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及執行校友會日常會務。總幹事下得聘工作人員協助,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1.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監事決議定之。

2.  臨時會議: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或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要求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3.  代表大會決議,以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理、監事會議六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如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由校友自由認捐。

2.  由會員暨社會熱心人士贊助之。

3.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無明文規定者,理、監事會有權加以解釋和裁奪。

第三十八條  本會為永久存立之社團,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其所有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依民法四十四條規定,歸屬本會會務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其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本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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