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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補助要點

財團法人金門高職文教基金會獎補助要點

108.05.17董事監察人會議修訂

 

 

一、目的:為鼓勵學生努力學習,提高技能水準,激勵學生優良表現,鼓勵教師進修研究,提昇教學與輔導成效,改善學校設施,增進職業教育發展,特訂本要點。

 

二、依據:依財團法人金門高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辦理。

 

三、實施對象:國立金門農工職校及師生。

 

四、獎勵類型:

 

(一)學業優良

應屆畢業生統測成績(原始分數)300-349分發給獎金新台幣(5)仟元,350-375分發給獎金新台幣(8)仟元,376-400分發給獎金新台幣(1)萬元,401-449分發給獎金新台幣(2)萬元,450分以上發給獎金新台幣(5)萬元整。

 

(二)技能精湛

1.凡學生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非同職類乙級證照者,每張發給獎金新台幣1,500元整(通過全民中高級英文檢定、多益TOEIC分數785以上取得證書比照辦理)

2.三年內,學生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非同職類三張丙級證照者(含)以上者,各發給獎金新台幣1000元整(通過全民中級英文檢定、多益TOEIC分數550784 取得證書比照辦理)

3.三年內,學生參加電腦中文輸入測驗,通過每分鐘50字以上者(含),各發給獎金新台幣500元整(通過全民初級英文檢定、多益TOEIC分數225549 取得證書比照辦理)

 

(三)競賽表現傑出

1.參加全國藝文、體育、技能競賽獲得前五名者之個人或團體,未領有競賽獎金者,第一名發給獎金5000元、第二名發給獎金4000元、第三名發給獎金3000元、第四名發給獎金2000元、第五名發給獎金1000元。

2.參加全縣藝文、體育、技能競賽活動個人(五人以上)或團體組(五組以上)獲得前三名未領有競賽獎金者,各發給獎金1000元。

3.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未領有競賽獎金者,獲得第一名20000元、第二名發給獎金15000元、第三名發給獎金10000元、第四名發給獎金8000元、第五名發給獎金6000元、第六名發給獎金5000元、第七名發給獎金4000元、第八名3000元。

4.參加各項競賽表現傑出者,如為團體組依人數比率發給競賽獎金者。

 

(四)品格優良

三年內全勤且無記過以上處分者,各發給獎金2000元。

 

(五)其他足資為學生表率者

學校提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者。

 

五、上述各類型申請獎金為最高金額,凡符合獎勵之師生(學生限三年級申請),由學校於五~六月份提報,經董事會決議之。

 

六、補助類型:

1.學校辦理師生活動時,學校得提出申請補助,補助金額一萬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決行之。超過一萬元者,須提報董事會追認之。

2.學生家境清寒,突遭受重大變故,急待資助者得由學校提出申請補助,每名一萬元為限。

3.學校設施急需改善與充實且校方經費不足支應時得提出申請補助。

 

七、獎補助金由相關經費項下列支,其額度不得超過教育訓練工作編列之額度,並得視基金狀況酌予調整。

 

八、本要點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函請學校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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