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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章則

金門縣財團法人金門高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1090522日修訂

第 一 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金門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金門縣財團法人金門高職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協助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激勵學生敦品勵學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基金由金門縣政府、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整,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助。

第 四 條:本會永久會址設於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1-11(本校)

第 五 條: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選()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本會董事會由13人組成,現任本校校長為當然董事,其餘第1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2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推選報請金門縣政府核聘之。金門縣政府得派董事監察人各1人。董事監察人名額,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置有監察人3人,並設常務監察人1人,由監察人推選。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並得設名譽董事若干人。

第 七 條: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本會董事互選5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由董事推選1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其任期得連任1次,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副董事長若干人及得設各種工作小組,處理有關事務。

第 九 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會議由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互推1人召集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1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董事長為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請求之日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金門縣政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條:基金之管理使用如下:

          1.存放金融機構。

          2.購買政府公債及短期票券。

第十一條:對於議案之決議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但有民法六十二、六十三條之情形,應先聲請經過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10日前,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本會以每年11日至12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131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執行長、會計、出納各1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並由董事會聘任。

第十四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經董事會決議,得辦理各項業務。

第十五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基金及財產均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十七條:本章程於民國 94 11 18 日修定,如有未盡事宜,悉由董事會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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