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導師會議性平宣導
 
十一、關於性平相關法律,請導師們參照宣導。
壹、未成年性行為之法律適用條件
案況別  | 一方年齡  | 他方年齡  | 法律規定  | 
自願  | 16歲以下  | 16歲以下  | 告訴乃論,得互告  | 
16-18歲  | 告訴乃論(年紀小者得告年紀大者)  | ||
18歲以上  | 非告訴乃論(公訴)  | ||
16-20歲  | 任何年齡  | 非屬防礙性自主,得以和誘罪提出告訴  | |
非自願  | 任何年齡  | 任何年齡  | 非告訴乃論  | 
小於14歲  | 任何年齡  | 沒有性行為同意權,根據刑法277條規定,對行為人加重其刑。  | 
 [兩小無猜條款]
*時間:88年4月23日起增訂,正式的條文在{中華民國刑法}[妨礙性自主罪]第277條及277-1(十八歲以下,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由於犯下例外的人都還是未成年的小孩子,有如兩小無猜一般,故將其稱之為[兩小無猜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