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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導師會議性平宣導
 

十一關於性平相關法律,請導師們參照宣導。

壹、未成年性行為之法律適用條件

案況別

一方年齡

他方年齡

法律規定

自願

16歲以下

16歲以下

告訴乃論,得互告

16-18

告訴乃論(年紀小者得告年紀大者)

18歲以上

非告訴乃論(公訴)

16-20

任何年齡

非屬防礙性自主,得以和誘罪提出告訴

非自願

任何年齡

任何年齡

非告訴乃論

小於14

任何年齡

沒有性行為同意權,根據刑法277條規定,對行為人加重其刑。

 [兩小無猜條款]

*時間:88423日起增訂,正式的條文在{中華民國刑法}[妨礙性自主罪]277條及277-1(十八歲以下,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由於犯下例外的人都還是未成年的小孩子,有如兩小無猜一般,故將其稱之為[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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