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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騎乘機車及安全維護。 二、 實施對象:本校所有之男女學生。 三、 騎乘機車應具備左項之要件: (一) 領有公路監理所核發之機車駕執照。 (二) 具備有機車行車執照。 (三) 必須佩帶安全帽(家長附載亦同)。 四、 規定事項: (一) 未領有機車駕照及未隨身攜帶駕照、行照者,禁止騎機車。 (二) 行車時未戴安全帽,禁止騎乘機車。 (三) 考取機車駕照者,應於一週內影印駕照一份送生輔組備查。 (四) 凡領有機車駕照者,應受交通安全講習後方可申請。 (五) 凡報考汽機車駕照請利用寒暑假實施,學期中依事假辦理。 (六) 騎機車之學生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不得有超速,蛇行,飆車或違規駕駛等。 (七) 上放學騎乘機車至學校者,統一停放管理,任意停放不聽歸勸者依本要點規定懲處。 (八) 凡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者,除依本要點規定懲處外均應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九) 交通安全講習無故未到、持有駕照未報備者,均依無照駕駛處理。 五、 獎懲規定: (一) 未領有駕照者,而擅自騎機車,違者予以記小過以上之處分。 (二) 學期中報考汽機車駕照,未經家長許可及未依事假辦理者,以曠課論處。 (三) 騎機車的同學如有超速、違規駕駛等違反交通規,則經警察取締者予以警告以上之處分。 (四) 騎乘機車如有違反交通規則者,經監理所批露或憲警查緝通報到校者均予以警告以上之處分。 (五) 酗酒騎乘機車,無故肇事(有過失責任者)或飆車,經查屬實,予以記大過以上處分。 (六) 機車不得任意停放予以警告以上之處分 (七) 騎機車未隨身攜帶行照、駕照及未戴安全帽,予以警告以上處分。 (八) 不得於校內騎機車(不含進出停車場)違者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 (九) 其他違反有關騎乘機車及交通規則者,均予以警告以上處分。 (十) 以上違規同學均應參加交通安全教育講習,講習成績優良得依銷過辦法辦理銷過,協助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講習績優者可申請註銷以上處分。 六、 騎機車申請程序: (一) 考取汽機車駕照者,應於一週影印駕照一份送生輔組備查。 (二) 機車行照駕照影印本一份(申請停放校內車棚者)。 七、 本實施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另訂補充規定規範之。 八、 本實施要點,呈校長核可公佈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