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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宣導 / 安全宣導規定

transportation_01_1.gif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騎乘機車管理實施要點補充規定

 

  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駕駛汽機車管理實施要點(修正案)

105829日校務會議

                         109116日校務會議修正

 109831日校務會議修正

111年6月30日日校務會議修正

一、      目的:為有效管理學生駕駛汽機車及電動自行,養成正確習慣與遵守各項交通法規,確保學生及他人安全。

二、      實施對象:本校所有學生。

三、      駕駛汽機車及電動自行車應具備下列之要件:

(一) 學期內學生停車申請,須功過相抵後低於1大(3小過)方可申請。

(二) 領有駕駛執照。

(三) 備有行車執照。

(四) 必須佩戴安全帽。

四、      規定事項:

(一) 未領有汽機車駕照,禁止駕駛汽機車。

(二) 行車時未戴安全帽,禁止騎乘機車及電動自行機車。

(三) 凡報考汽機車駕照請利用寒暑假實施,學期中依事假辦理。

(四) 駕駛汽機車及電動自行機車之學生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不得有超速(校內最高限速15公里)、蛇行、飆車或違規駕駛等(在校內違反以上行為將對該車撤證及行為人予以小過以上處分)

(五)機車停車位採總量管制,超過總量即停止受理申請,後續申請者排入候補之序位。

(六)校內不提供學生汽車車位,須依交通法規停放於校外合法停車位置。

(七) 欲騎乘機車上放學者,皆須申請機車停車證,且一人僅能申請一台車輛並停放於指定之車位(未依規定停放指定車位該車車證撤證,後續申請者排入候補之序位)

(八) 凡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者,除依本要點規定懲處外均應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五、      獎懲規定:

(一)   未領有駕照者而擅自駕駛汽機車,違者予以記小過2次以上之處

  分,且車輛上鎖管制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   未經申請而擅自駕駛汽機車及電動自行機車到校者,違者予以記小過1次以上之處分。

(三)   駕駛汽機車的同學如有超速、違規駕駛等違反交通規則,予以警告以上之處分。

(四)   騎乘機車拆除後視鏡或改裝機車(如排氣管、翹牌等),違者予以記小過1次以上之處分。

(五)   飆車、危險駕駛或酒後駕駛情節重大者,經查證屬實,予以記大過以上處分。

(六)   汽機車及電動自行機車不得任意停放,違規者予以警告以上之處

  分。

(七)   駕駛汽機車及電動自行機車未隨身攜帶行照、駕照、未戴安全帽

  及未繫安全帶者,予以警告以上處分。

(八)   除上學、放學時間外,其餘時間學生不得於校內騎乘機車,包括

  室外課、體育課、實習課(農場、養殖場、汽車科重機械檢定場)

  等,違者予以警告2次以上之處分。

(九)   未依規定申請核准標籤而擅自將汽機車及電動自行機車停放學

  校者,車輛上鎖管制並通知家長領回。

(十)   借取他人機車停車證或將自己停車證借給他人者,予以小過2

    以上處分。

(十一)      其他違反有關駕駛汽機車及交通規則者,均予以警告以上處

    分。

(十二)      其他違反有關駕駛汽機車、電動自行機車及交通規則者,均予  

    以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      違反上開()(十二)款之規定,除依校規予以行政處分外並   

      逕予以撤銷停車證;剩餘車位開放予候補序位之人員。

六、      機車核准標籤申請程序

(一)   檢附駕照、行照影印本、機車停車證申請書(內容已合併家長同意簽名欄)向教官室提出申請,並由學務主任或教官室人員檢視車輛無誤後核發。

(二)   申請核准後發放通行證乙枚,請依規定張貼於機車右前上方明顯    

  位置處,以便查驗(如未依規定張貼指定位置該車取消車證,後

  續申請者排入候補之序位))

七、      本實施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另訂補充規定規範之。

八、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頒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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