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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執掌

實驗研究組業務內容:

一、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

二、學分抵免:(詳細規定請參照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一)得申請抵免科目學分之學生:

1.新生
2.轉
3.
4.復學生

(二)抵免原則:

1.應以學校備查課程計畫開設之科目及學分數為限。
2.科目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
3.科目名稱不同,但性質相近的科目,包括符合課程綱要、科 目領域相同、教學大綱相似、或課程屬性相似者,其抵免由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會審查認定之。

(三)抵免程序:

1.申請學分抵免之學生,應於入學、轉科、復學之學期開學日起一週內,填具學分抵免申請表,並檢附原就讀學校(科別)之歷年學業成績證明正本一份,向教務處實驗研究組提出申請,申請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2.教務處實驗研究組於初審後,提請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會審查認定之,並作成審查結果。
3.教務處依審查結果辦理後續作業,並以書面副知學生審查結果。

(四)學生對於前款作成之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受審查結果通知後三日內向實驗研究組提出申覆,由相關領域教學研究會審議決定之,申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五)學分抵免後之管理措施:

1.獲准學分抵免之學生仍須隨同班級上課,有請假需求者,準用本校學生請假規則。
2.獲准學分抵免之學生仍須參加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並準用本校學生考試規則之規範,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修習之成績擇優登錄之。

三、重補修(含延修生延長修業):(詳細規定請參照本校重補修實施要點)

(一)申請重補修條件:

1.凡學期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重修。
2.轉學生或轉科生經抵免學分後,未修習之科目或不足之學分數,得申請補修。
3.修業年限為三年,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或其不及格科目者,得申請重修或補修。
4.重補修科目不及格時,得繼續申請重修。

(二)重補修辦理方式:

1.專班辦理:班級人數以15()以上為原則,每學分安排6節面授課程及12節自修課程。
2.自學輔導:班級人數以514人為原則,每學分課程堂數如下:

(1)重修生每學分安排3節面授課程及15節自修課程。
(2)補修生每學分安排6節面授課程及12節自修課程。
(3)重補修生合開班級每學分安排6節面授課程及12節自修課程。

3.隨班修讀:須配合在校生之課表及臨時調課之安排。

四、補考:(詳細規定請參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一)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1.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2.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3.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4.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5.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學期學業成績未及格,其成績達下列基準之科目,學校應予補考:

1.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2.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三)辦理方式: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五、段考:

(一)段考前,將安排各班級之段考座次表,學生須依座次表入座考試。
(二)如有疑問、發現錯誤、遺漏,請於規定時間內至本組更正。

六、驗退書:

(一)期末驗書:

依據驗書單上之教科用書(含配件),至本組申請驗書。

(二)期初退書;

1.應攜帶下列物品辦理退書、退費:

(1)填寫好的退書單。
(2)驗書單影本。
(3)已驗證之教科用書(含配件)。
(4)新發放之教科用書(含配件)。

2.檢驗核准後,將收回新購買之教科用書(含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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